分类导航
德州市安监局  >>  党务公开  >>  组织工作 > 正文
组织工作
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离退休或居住外地党员。

  二、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三、党支部对流动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1)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党员必须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2)要求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要求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书信或专程回来等,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

  四、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联系教育情况必须负责地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五、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党支部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六、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七、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开展民主评议时,党支部应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与党支部联系的情况报告本支部党员。

  十、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党员转正时,党组织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一、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上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二、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三、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对外来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党组织应如实地、负责地为外来党员原所在在党组织提供。

  

德州市安监局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德州市安监局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