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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工作
关于建立廉政效能惩戒问责机制的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德安监党字〔2011〕17 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廉政效能管理工程的意见》(德发〔2011〕4号)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实施廉政效能管理工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综合运用监督、查处、问责、追究等手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011年底前,在全局逐步建立廉政效能惩戒问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廉政效能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严肃处理损害廉洁、优质、高效政务环境的科(处)室,监察支队和个人,严厉追究相关科(处)室,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高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惩戒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惩戒问责的主体包括一般惩戒问责主体和专门惩戒问责主体。局党组为一般惩戒问责主体,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专门惩戒问责主体。惩戒问责主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惩戒问责,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某项惩戒问责程序性工作。上级惩戒问责主体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办理的惩戒问责事项,发现下级惩戒问责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办理,也可直接变更其处理结果。

  惩戒问责的对象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和监察支队及其工作人员。

  (二)惩戒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德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纪律条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要求。

  (三)惩戒问责的事项和方式。惩戒问责的事项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政效能管理的部署,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不到位,损害廉洁、优质、高效政务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一般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等方式;对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一般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对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一般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免职等方式惩戒问责。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惩戒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被惩戒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干扰、阻碍惩戒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多次被惩戒问责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并追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被惩戒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惩戒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惩戒问责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调查、审理、决定及执行等。对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纪律监督、干部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或通过其它渠道发现的问题,惩戒问责主体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予以立项登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惩戒问责决定,局党组和相关科(处)室及监察支队负责落实和执行。对惩戒问责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辩解和申诉。

  市局实施廉政效能管理工程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应抄报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制度保障

  (一)目标责任制度。全局上下要切实担负起廉政效能管理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效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总体工作规划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统一研究部署,统一安排落实,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责任考核。局廉政效能管理工程领导小组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效能管理工程建设工作,各科(处)室及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各负其责,强化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廉政效能工程建设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局廉政效能管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落实,对工作不主动、未能按标准和时限完成惩戒问责事项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协调调度制度。惩戒问责涉及多个部门、局内多个单位和个人时,我局上下应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指挥,做到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三)督察督办制度。加强对惩戒问责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对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将结果作为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四)公示公告制度。我局将结合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及时公布惩戒问责情况,对涉及民生、重大案件、热点事件等问题的,公开通报,扩大惩戒问责的社会效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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